当前位置:首页>>文化长廊
从校车安全看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时间:2011-12-12  作者:任新文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16日,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被撞,事故造成21人死亡,其中两名为成人(司机和幼师),其余19人均为幼儿,另有43名幼儿受伤。发生事故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超载55人。据调查,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校车的严重超载和该地段路况较差。惨痛的悲剧又一次敲响了校车安全的警钟,同时也引发了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对校车安全管理从法律层面的思考。

  一、当前对危及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管理处罚规定难以阻遏校车安全事故的频发

  校车本应该是孩子们的“保险箱”,但从近几年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看来,校车却一次次夺去孩子们的生命。我们为这些孩子们无奈惋惜的同时,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1、随意将面包车改装成校车使用,甚至用农用三轮车接送孩子;2、驾驶人员缺少安全运营校车的常识和经验;3、更有甚者,一些民办学校、幼儿园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不惜200%300%500%的超载。超载已成为威胁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而对超载行为的处罚不到位,更让我们感到某种担心。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从实践中看,发现违法行为的次数要远远低于实际违法行为的存在。当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没有受到严厉的打击就以“罚款”了事,一方面,会助长违法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这次被抓住了,认倒霉。下次躲过去了,就赚了”。另一方面,会使执法变成了“执罚”。交钱即可通行的后果将极其可能带来新一轮的“超载”现象。因为,与超载所带来的利润相比,有限的罚款是缺乏威慑力的。这一点从每年的“春运”也可以看出来。每逢春运,我们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都是如临大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设卡堵截严查超载,然而超载却屡禁不止,超载的司乘人员要么认罚,要么和执法人员躲猫猫,见你在前面查,我就让人下去,过了你的检查点我就继续上人,即便被查住了也是交钱了事,然后拉更多的人把损失补回来。但校车的时效性并不明显,不可能通过集中的设卡清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由于处罚不到位,导致不能起到制止违法行为的效果是超载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除本文开头所述甘肃校车事故外,20119月,山西省介休市灵石县一辆接送学生的微型面包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7名学生死亡、2人重伤;201012月,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一辆搭载20名小学生的三轮摩托车冲到桥下,造成14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重伤;20107月,湖北潜江市老新镇一辆塞满23名小学生的面包车与一辆卡车迎面相撞,致10多名学生受伤,3名重伤……昨日的泪水还未拭去,今日的悲痛又上心头,这怎能不让人感到痛心,感到气愤呢?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深度思考

  在我国,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一度成为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1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下称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飙车及醉酒驾车应受刑事追究。4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将飙车、醉酒驾车作为危险驾驶的具体行为给予定罪处罚,通俗地较为社会关注地称之为“醉驾入刑”。据统计,自醉驾入刑以后,不仅醉驾和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大幅下降,而且饮酒后驾车的人数也大大减少。随着全国各地醉驾入刑案件的不断宣判,特别是高晓松等社会名人因醉驾而被判刑,醉驾入刑不仅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其预防和教育的社会效应正在不断显现。但既然刑法将飙车、醉驾确定为“危险驾驶”,那么危险驾驶仅包括飙车和醉驾两种行为吗?笔者认为不尽然。2000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该规定中除第(六)种行为外,其余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且有的行为的危险性要大于飙车或醉驾。如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人会因吸食毒品而致幻,情绪失控、行为失控;无证驾驶的行为人可能不具有基本的驾驶技能;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会发生车辆完全失控的严重后果;已报废车辆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严重超载的车辆有可能因超载而影响甚或破坏车辆构件而引发恶性事故,现实中已经有太多这样的案例了。论及本文所指的校车安全事故,严重超载、私自将非客运车辆改装成“校车”等等问题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众多儿童死伤的严重后果。最高法院的解释将上述这些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事故后果方面降低构罪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些行为的危险性。将这些行为以解释的形式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对遏制交通事故、警示威慑危险驾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刑事理论和共识已被刑法修正案(八)部分吸纳。

  三、对校车安全问题与危险驾驶罪之关联性的考量

  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解决校车安全的相关问题。作为一个疆域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的发展中国家,仅靠行政命令能否在短时间内解决此类问题呢?校车事故之后的集中整治能否收到如期效果呢?很有可能是不如所愿。是否可以在行政措施之外引入刑事处罚,设置“高压线”,纠正各类危险驾驶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校车安全事故发生,成为法律人应该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如前所述,校车安全事故频发暴露出了严重超载、非法改装客运车辆的严重问题。而这两类情况所具有的危险性应该如何防范呢?刑法修正案(八)为我们提供了立法上的解决途径。飙车、醉驾都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具体行为,在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后,最高法、最高检解释对此种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及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是危险驾驶的类行为,而非仅指飙车和醉驾。飙车和醉驾之所以受到刑事追究,是因为其具有危险性,而客运车辆的严重超载、非法将货运车辆改装成客运车辆等等行为的危险性或许更为严重,惨痛的校车事故已证明了这点,客运高峰时交管部门的严阵以待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危险驾驶行为是一颗“定时炸弹”,不是不爆,时候不到。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针对时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这也给立法机关、司法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各种力量,织就社会管理的“法网”是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针对校车安全事故的严重态势,在运用相关行政措施的基础上,借鉴醉驾入刑后取得的明显成效的经验,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刑事追究的力度,对危险驾驶罪作出扩大解释,将严重超载、非法改装以及吸食毒品后驾车、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驾驶报废车辆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围,形成打击威慑,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样就能对社会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极大的威慑那些胆敢以身试法者。为了我们的孩子那灿烂的笑脸,为了不让悲剧再一次次上演,让我们祭起法律的大旗,让我们的校车行驶的更安全些。

  (作者系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基层联播
·怀仁:对自侦案件同步监督
·大同南郊区:强化办案安全意识
·吉县:提高税务人员廉洁意识
·晋城:服务保障换届选举
·岚县:成立安置帮教基地
专题活动